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10  41

问题 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答案C

解析 全面审查原则是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可见,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而不能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选项A错误。
   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本案属于上述法条中第1款的第3项,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选项B错误。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在二审审理程序中适用,而且对某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审判中也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对于本案,《刑诉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人民检察院只对甲提起抗诉,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乙不得加重刑罚。因此。选项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的说法错误。
   对于本案中乙应否参加法庭调查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本案中,乙作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选项C正确。
   提醒考生注意的是,为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避免发生在上诉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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