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

admin2017-03-09  29

问题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11题)

选项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 ①《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多重买卖有三个特征:一是同一个出卖人;二是同一个出卖人就同一个标的物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三是每一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③本题中甲与乙、丙、丁就玉器订立的三个买卖合同构成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规定在《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因甲已经向丁完成了交付,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④因丁已经取得玉器所有权,甲向乙、丙实际履行交付玉器并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乙、丙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只能对甲主张其他请求(比如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⑤甲、丙与甲、丁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D选项错误。
  [常见错误分析]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下几点需要强调,易犯错误:①区分原则与有因性之间的区别。《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变动中,区分物权变动与法律行为的生效,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因此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这就是区分原则,多数人都能掌握这一点,问题不大。须注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若法律行为无效,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由于甲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虽然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综上可知: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因此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物权变动因此不能发生(哪怕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还须注意:此时,还有一个问题也不容混淆。举例说明: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此例中,因符合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甲对相机的所有权消灭,物权变动发生了,是因为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我们前面都是在说“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②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四种。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设立动产质权的交付方式,否则,质权未设立。尽管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了方便起见,在这里一并交待另一个问题: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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