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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彩虹公司出售给彩霞公司价值15万元的林肯轿车一辆,50台彩电(每台3 000元)。此前,彩虹公司有20台彩电寄存在彩霞公司的仓库里。合同成立后,彩霞公司即支付了所有价款,并于第二天将林肯轿车开走,此时彩虹公司的仓库里还
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彩虹公司出售给彩霞公司价值15万元的林肯轿车一辆,50台彩电(每台3 000元)。此前,彩虹公司有20台彩电寄存在彩霞公司的仓库里。合同成立后,彩霞公司即支付了所有价款,并于第二天将林肯轿车开走,此时彩虹公司的仓库里还
admin
2019-06-18
34
问题
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彩虹公司出售给彩霞公司价值15万元的林肯轿车一辆,50台彩电(每台3 000元)。此前,彩虹公司有20台彩电寄存在彩霞公司的仓库里。合同成立后,彩霞公司即支付了所有价款,并于第二天将林肯轿车开走,此时彩虹公司的仓库里还剩下30台彩电,但彩霞公司并未提走这30台彩电。
一个星期后,彩虹公司又与飞马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彩霞公司已经提走的林肯轿车,以及仓库中的30台彩电出售,因为飞马公司出价更高。双方谈判时彩虹公司隐瞒了此前与彩霞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向飞马公司出示了林肯轿车的所有权证书等材料。飞马公司深信不疑,合同成立后的第二天即交付了所有价款,并同时派人搬走了30台彩电。第三天,双方来到车辆登记机构办理了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彩霞公司发现后,派人来到飞马公司,以其签订合同在先、所有货物已经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归还30台彩电,并将林肯车登记在彩霞公司名义下。飞马公司称自己才是林肯轿车和30台彩电的所有权人,自己有该车的所有权证。双方争执不下。
问:
谁最终拥有林肯轿车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飞马公司最终拥有林肯轿车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辆虽属动产,但因价值较大,因而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对于彩虹公司与彩霞公司签订的合同,飞马公司并不知情,系善意,因此,彩霞公司不能以它与彩虹公司的协议对抗飞马公司,主张物权已经变动,更不能要求该车变更登记在其名义下。反而,飞马公司的物权经过登记,已经发生效力,它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彩霞公司返还林肯轿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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