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

admin2014-10-29  52

问题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该合伙财产份额质权,须经合伙协议记载与工商登记才能生效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D

解析 注意本题是普通合伙企业,所以高、田、丁三人现均是普通合伙人。丁福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涉及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规则,见《合伙企业法》第25条。A选项正确。因为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D选项正确,如钟冉以拍卖方式实现质权,相当于合伙份额对外转让。参见《合伙企业法》第23条。B选项,是考查财产份额质权的生效。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为“权利质权”,对于权利质权,一般规定为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B选项无需“经合伙协议记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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