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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单选33)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千余元。此损害应当( )。
(2009年单选33)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千余元。此损害应当( )。
admin
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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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9年单选33)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自愿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在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5千余元。此损害应当( )。
选项
A、由甲、丙共同承担
B、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C、由甲全部承担
D、由乙自行承担
答案
B
解析
《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表述中,乙属于甲、乙、丙成立的合伙组织的“其他成员”,对于该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含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之债),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可见,选B项。注意: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包括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和合伙对外债务的承担,本题考查的是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而不是对外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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