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青岛大学2017年研]

admin2022-09-19  44

问题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青岛大学2017年研]

选项

答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被确认无效和因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尚未履行或者已履行的,发生的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则无须再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则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①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再,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修复后返还,或者付给相当的补偿。 ②赔偿损失。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③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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