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在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在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仲裁程序中是否像民事诉讼程序一样有第三人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仲裁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审理仅限于当事人同意的范围,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成立,但无权追加所谓第三人或接受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否则,有违仲裁的本旨。事实上,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与案件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冲突,那么其请求可能不能或至少不能全部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第三人如符合仲裁当事人的条件,可以另行提出仲裁申请;第三人如不符合仲裁当事人的条件,可视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关于仲裁程序的第三人,我国仲裁法没有相关规定。潘某申请参加仲裁程序,于法无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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