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黄金地段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2万元/平米。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9年4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6个月内办理所有权证书。3个月后,该市房价大涨,于是,乙以每平米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双方当即办

admin2019-07-12  27

问题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黄金地段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2万元/平米。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2009年4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6个月内办理所有权证书。3个月后,该市房价大涨,于是,乙以每平米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双方当即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且于2009年8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个月后,甲在催促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已被出卖给了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腾出房屋,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则认为房价大涨是他无法预料的,系重大情势变更,要求解除与甲签订的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乙在法院要求解除与甲签订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房屋价格的大涨并非无法预见的“重大情势”,乙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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