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1岁)乙(18岁)丙(15岁)三人预谋盗窃,晚上出发时,甲携带了一把长刀,乙和丙见到后没有表示异议。三人来到丁的家里,乙在外面望风,甲和丙爬进窗户,二人在搬冰箱时被丁发现,在和丁厮打的过程,甲刺中丁的胸部。乙发现里面有打架的声音后,意识到甲可能使用刀

admin2009-04-23  23

问题 甲(21岁)乙(18岁)丙(15岁)三人预谋盗窃,晚上出发时,甲携带了一把长刀,乙和丙见到后没有表示异议。三人来到丁的家里,乙在外面望风,甲和丙爬进窗户,二人在搬冰箱时被丁发现,在和丁厮打的过程,甲刺中丁的胸部。乙发现里面有打架的声音后,意识到甲可能使用刀造成命案,立即逃跑。丁因失血过多而死亡。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和丙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乙、丙均构成抢劫罪
C、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乙构成盗窃罪

答案4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的定性。本案中三人预谋盗窃,但是出发时甲携带了一把长刀,表明甲在主观上具有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概括故意,即甲在主观上具有能偷则偷,不能偷就抢的心态。乙与丙知道甲携带长刀的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则表明乙和丙在认识到犯罪过程中可能会使用这种凶器,而对这种可能持放任态度。因此,甲乙丙三人在主观上共同具有能偷就偷、偷不着就抢的故意心态。但是这种共同故意的内容中,盗窃的故意是具体的,抢劫的故意则是抽象的、概括的,只能根据客观上发生的具体事实来判断。
   事实上,当甲和丙被丁发现后,为了抗拒丁的抓捕使用暴力致其死亡,丁的死亡是甲和丙希望发生的结果,二人在共同致丁死亡的行为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我国《刑法》第 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甲和丙的盗窃行为就转化为抢劫行为。根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见,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乙虽然知道甲携带了长刀,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抢劫故意,但是在实际发生抢劫行为以前,该种故意不是具体的。当乙发现甲和丙与丁撕打而有使用暴力的可能时,立即逃跑,表明乙只有协助二人实施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愿意协助二人使用暴力的行为。乙在主观上没有使用暴力的具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协助、容忍使用暴力的行为,只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乙构成盗窃罪。故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mn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