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8年卷二第44题)

admin2014-11-19  42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8年卷二第44题)

选项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综上,在行政诉讼中,不可诉的行为共有9类,分别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调解与民事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以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只要争议行为不属于上述《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九类案件,当事人就可提起行政诉讼。
    A选项中,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李某起诉的市环保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这种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选项中,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该通知针对的是“非本地生产乳制品企业”,因此影响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数量是无法确定的,该通知属于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不可诉。
    C选项中当事人起诉的行政机关的房屋预售登记行为,该行为并不属于上述9类不可诉的行为,尤其不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是可诉的。
    D选项中张某是对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该决定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并不具有上述9类不可诉行为的特征,因此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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