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 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

admin2018-07-03  31

问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 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5题)

选项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到期之前且未对乙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B项错误。《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合同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甲不可行使对戊的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甲戊之间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并且甲的赠与伤害到了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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