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甲和乙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丙未予制止。甲踢中乙腹部,致其牌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02-08  27

问题 小学生甲和乙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丙未予制止。甲踢中乙腹部,致其牌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丙未尽职责义务,应由丙承担赔偿责任
B、甲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甲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甲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甲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只有D选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师丙虽有过错,但其身份属于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工作行为,也是由其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kO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