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

admin2011-01-15  22

问题 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1)判断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如甲公司于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判断甲企业能否撤销要约,并说明理由。
(3)假设乙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判断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的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判断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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