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王某借款2000元,借期1个月,王某提出要张某提供担保,张某遂将自家的摩托车放到王某家作为担保,摩托车时价2000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08-06-12  27

问题 张某向王某借款2000元,借期1个月,王某提出要张某提供担保,张某遂将自家的摩托车放到王某家作为担保,摩托车时价2000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有权使用摩托车
B、王某有权将摩托车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
C、夜间王某将摩托车放置在自家门外,摩托车被偷,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张某到期不还借款,王某有权直接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权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本题中,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转移占有给王某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张某将摩托车作为质物出质给王某,张某是出质人,王某是质权人。注意:虽然《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但是该条款应为倡导性条款,而非强行性条款,即出质人和质权人违反该条款未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只要符合质押的其他要件,质权成立。本题中张某与王某达成合意,并且张某将质物转移占有,因此王某的质权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质权人只有经过出质人同意,才能使用、收益、处分质物,未经同意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以AB选项不正确。
《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C选项中王某没有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灭失,王某应当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只能通过将质物折价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不能直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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