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1-04-20  46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为了避免诉讼时效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权利人丧失民事权利,目的是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是:(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第一,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第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如权利人是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由于法定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待其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或者临近届满,或者已经届满,从而中止诉讼时效成为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的必要手段。(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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