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末中国法观念的转变。

admin2015-12-30  44

问题 试论清末中国法观念的转变。

选项

答案1840年以来,在西方法文化的猛烈冲击下,加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与阶级结构的巨大变化,使得传统的法文化支离破碎,很难再继续抱残守缺。清末以来,传统的法观念也因此发生了重大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固守成法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制度上,从《法经》到《唐律》以至《清律》,诸法合体的体例形式和礼法结合、民刑不分的主体内容一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直至鸦片战争前夕,“天不变,道亦不变”仍是统治者的信条。鸦片战争促使中国人从固步自封状态中走出来,睁眼看世界,开始对传统法制进行反思,并产生了“师夷变法”的新观念。“师夷”,就是向先进的西方国家学习。太平天国、洋务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从不同侧面提出了学习西方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师夷”本身也经历了从器物到制度两个阶段,从洋务运动到清末变法,中国学习西方文明进行近代化建设不断走向深化。 (2)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自汉朝以来,三纲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尺度,而不仅仅是伦理问题。因此批判并反对纲常名教,从法学上来讲,就是否定了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准则。 近代中国从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是19世纪60年代由早期改良派开始的。其中尤以谭嗣同的批判最为彻底。他以切身的经历和敏锐的观察,指出封建纲常伦理是造成中国人愚昧贫弱的根源,对君主专制、家庭专制予以彻底的批判,并发出了“冲决网罗”的呐喊,代表了近代反对三纲传统历史潮流。 (3)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清末统治集团内部存在着顽固派与洋务派的对立。顽固派冥顽不化,一味守旧,拒绝任何改革,反对变法维新,认为祖宗成法不可变,“宁可亡国,不可变法”。而洋务派提出了“中体西用”的主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实际上就是中体西用论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他们虽然强调政令法度必须以纲常为本原,但又与顽固派一切固执成法不同。为了适应中国在鸦片战争后的新情况、新变化,主张在某些方面可以酌取西法而有所变通。例如,为适应中外交涉谈判的需要,较早地提出了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为了便于兴办与垄断近代工矿交通等企业,建议编修矿律、路律、商律等。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张之洞还对“中体西用”思想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清末修律过程中,翻译学习西方法典和法学著作,以西方法典为蓝本,并聘请外国法学家参与修律,积极培养熟悉中外法律的人才,正是中体西用思想的具体体现。 (4)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自秦起建立的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制度,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不断强化。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实践中,皇帝由于掌握了国家全面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万民的生杀予夺统由皇帝一人掌握,皇帝与皇权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鸦片战争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专制制度是导致中国积贫积弱的重要根源。国门洞开之后,人们开始看到西方君主立宪和共和制度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于是以制度救国的矛头自然指向封建专制制度,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要建立一个君主立宪政体,而以邹容、孙中山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则要建立一个共和政体,他们为此阐述了相应的理论,作了大量宣传,并将各自的主张付诸实践。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是中国近代法观念最本质的改变和最丰富的内容。它反映了西方法文化输入中国以后所引起的政治变革及其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恰恰是西方法文化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可超越的过程。 (5)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中国古代以人治为国家机器运行的杠杆。人治实质上是君治和君主操纵下的吏治,是专制制度所决定的。近代以后,法治思想作为西方法文化的重要内容渐渐为中国的开明官僚和知识界所理解和接受。不仅如此,以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还大力宣传与鼓吹法治思想,并付诸实践,运用法治来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人治。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逐渐取代了传统的人治思想,成为开明思想家崭新的法观念。 (6)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在中国传统法典中,虽然详细规定了庶民对于国家应负的纳税、守法、尽忠、服徭役、兵役等种种义务,却没有关于庶民权利的明确法律规定,同时,人们更多地考虑的是遵守法律,趋利避害,缺少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的观念,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的法文化。随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中国人逐渐产生了权利意识,要求法律上的平等与自由。从19世纪60年代以来,传统的义务本位的法观念,逐渐让位给对权利的追求。西方启蒙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的理论,成为当时人们投身于救亡图存、改革自强的精神动力,权利本位的法观念逐步树立。 (7)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中国古代在专制制度之下,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这助长了行政专横,妨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百姓的合法利益。西学东渐后,三权分立思想逐渐为中国知识界所接受和倡导。从章太炎到孙中山,资产阶级改良派与民主派在政体上虽有君宪与共和之分,但对司法独立则持同一立场,逐渐实现了由传统的行政与司法不分,向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法观念转化,晚清司法改革就是在这个新的法观念的影响下,沿着分权的方向运行的。 (8)从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以刑为主、重刑轻民是中华法系的传统之一。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刑法典是历代立法的主体,对民事和行政的违法行为也采取刑罚制裁。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学说传人中国,使得人们开始由以刑为主向着诸法并重的法观念转变。资产阶级改良派与革命派都十分重视各部门法的制定与实施,把法律的完善作为各自政治主张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上,清末修律中,商律、民律、诉讼法都被提上制定日程,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为样本制定了六法的草案。 总之,清末法观念诸方面的转变,表现在经济、政治的急剧变革中,人们自身也得到了变革。这种法观念的转变,是促进政治法律制度变革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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