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乙是社会无业人员。甲得知保管现金的出纳张某经常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于是与乙商议搞到单位资金的办法。一天,甲将乙悄悄带进单位财务部套间,藏在办公室的大壁柜内。中午时分,财务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就餐,甲趁机打开壁柜放出乙,然

admin2021-10-25  65

问题 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乙是社会无业人员。甲得知保管现金的出纳张某经常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于是与乙商议搞到单位资金的办法。一天,甲将乙悄悄带进单位财务部套间,藏在办公室的大壁柜内。中午时分,财务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就餐,甲趁机打开壁柜放出乙,然后自己也去就餐。乙迅速撬开张某的办公桌抽屉,取出保险柜的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了40万元现金。事后,二人将40万元现金平分。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判断应有内部人员参与了该犯罪行为,于是找每个职工谈话,在与甲谈话时,甲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乙得知甲被公安机关叫去谈话,立即给妻子丙打电话,告知其真实情况,让其赶紧为自己购买逃往外地的火车票。丙按照乙的要求购买了火车票,乙随即逃往外地。丙被逮捕后,经公安人员教育,打电话给乙,劝其回来投案。乙在丙的反复劝说下,在逃亡地向当地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甲、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丙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选项

答案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司法解释,甲在司法机关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是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乙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其在逃跑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样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丙具有立功情节。丙打电话给乙促使乙到公安机关自首,对于公安机关来讲,该行为同样属于“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且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比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如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到某处,以便公安人员抓获)更好、更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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