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dmin2013-12-28  37

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选项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2,4

解析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是错误的,而B、C正确。至于选项D,多了“因主观原因”的限制条件,故不能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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