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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原告陈向前与被告韩斌因为借款发生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韩斌由于意外事件死亡,一审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韩文参加诉讼。韩文参加诉讼,提出其父韩斌所做的向原告借款的自认因为不是韩文作出的,因而对韩文不发生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原告陈向前与被告韩斌因为借款发生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韩斌由于意外事件死亡,一审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韩文参加诉讼。韩文参加诉讼,提出其父韩斌所做的向原告借款的自认因为不是韩文作出的,因而对韩文不发生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
2016-01-15
36
问题
原告陈向前与被告韩斌因为借款发生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韩斌由于意外事件死亡,一审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韩文参加诉讼。韩文参加诉讼,提出其父韩斌所做的向原告借款的自认因为不是韩文作出的,因而对韩文不发生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在韩斌死亡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
B、韩文应当作为诉讼第三人
C、如果韩文申请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理,也可以:不同意重新进行
D、韩斌的自认对韩文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承担。所谓诉讼承担是指,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事由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意见第50条还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涉及第一种情形,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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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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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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