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和赵龙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王强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赵龙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王强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赵龙9月4日回复:“好。”王强于当日收到该

admin2015-10-20  40

问题 王强和赵龙两人互发电子邮件协商洽谈合同。9月1日王强说:“我有iphone一部,八成新,3000元出手。”9月2日赵龙回复说:“东西不错,2800元可要。”王强于9月3日回复说:“可以,9月8日到我这来交易。”于是赵龙9月4日回复:“好。”王强于当日收到该邮件。上述邮件王强和赵龙分别在王庄、赵庄所发,王强的经常居住地为张庄,赵龙的经常居住地为李庄。9月8日,赵龙到王强处取手机,发现手机有质量问题,运行较慢,比约定标准差很多,自己不想要了,便拒绝接受。王强遂降低价格,以1500元出手,赵龙同意并取走手机,此时赵龙尚未付款。
如果赵龙在回去的路上刚好碰到了同学宋明。他想买一个手机,赵龙遂将手机卖给了宋明,并约定由宋明向王强付款。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宋明届时未付款,应由赵龙向王强承担违约责任
B、宋明届时未付款,应向王强承担违约责任
C、赵龙无权处分,宋明也知情。如果王强不予追认并想收回手机,可直接向宋明索要
D、王强与赵龙是一个买卖关系,赵龙与宋明是一个买卖关系,宋明只能向赵龙付款,赵龙再向王强付款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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