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实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11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巨额亏损,亏损额达到3.5亿元。关于东方公司的巨额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公司法

admin2022-03-15  26

问题 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一家高科技上市公司,其实收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东方公司的业绩一向很好,但是在2011年5月,由于一项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其巨额亏损,亏损额达到3.5亿元。关于东方公司的巨额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

选项 A、东方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如果东方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C、在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东方公司在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还可以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暂停东方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法条第(2)项的要求。故A选项当选。《公司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故B项当选。《公司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C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当选。《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东方公司不具备法定的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条件,故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D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