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36

问题 新破产法关于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企业破产法》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30条和第107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 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做了专门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如果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财产上得到完全受偿的,仍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 其三,具体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则。《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其四,规定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规则——职工债权优于担保债权受偿。为解决试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破产法专门设置了第132条规定,明确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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