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司考.卷三.多59)

admin2016-06-13  25

问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司考.卷三.多59)

选项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 参见《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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