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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目,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目,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
admin
2014-02-08
31
问题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目,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33题)
选项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
C
解析
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甲国之间应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37条第l款规定:“一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该公约第31条明确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绝对豁免。
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而《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本题中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属于上述公约与条例中规定的外交代表,与康某一起生活的其妻和其女(15岁)属于与“外交代表同一户口的家属”,均为甲国国民,而非中国国民,也应该享受外交管辖豁免权。而本案中斗殴并致对方重伤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故此康某、康某的妻子、未成年的女儿应当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康某的儿子(26岁)因已成年,不属于与“外交代表同一户口的家属”,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正确选项为C。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考查外交代表的成年家属是否也如外交代表一样享有豁免权,这是考生在复习中容易忽略的细节。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仅仅指出了外交代表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应享有外交豁免,没有进一步说明“同一户口的家属”的判定标准。我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明确,没有采用“同一户口家属”的表述方法,而是采用了“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这一表述方法。
本题在设置时也特别指出,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意在考查考生对于我国相关法律的掌握。虽然对本题的答案很多考生都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当选D,但笔者认为根据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具体的国际法实践中,对于条约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采用国内法的规定当无异议,故支持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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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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