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如何评价唐

admin2019-01-15  28

问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选项

答案(1)唐朝为了防止诬告,在提起诉讼时对当事人的告诉权进行了限制,以避免社会和司法混乱的发生。 (2)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官府告诉。 (3)对于受理有疑点的诉状,唐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官责任,这对于防止诬告的发生和司法腐败具有积极意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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