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卷二真题试卷第82)

admin2013-11-07  13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卷二真题试卷第82)

选项 A、降级
B、免职
C、撤职
D、责令辞职

答案A,C

解析 本题是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的考查,要求考生掌握对公务员处分的内涵和种类。《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公务员的处分作出明确界定。该法第56条则对公务员的处分的种类作出了严格限定,其内容为“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此规定,可以明显看出,选项AC中的降级和撤职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而选项BD中的免职和责令辞职则不属于。一些考生由于不理解免职和责令辞职的性质,错误把它们归人对公务员处分的范畴。免职是免去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制度,属于公务员任免制度的范畴,是公务员职务的正常变动,不是处分。公务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上能下或职务变动,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如果某一公务员不再担任某一职务,就被认为是处分,就没有公务员愿意离开所担任的职务。这也正是《公务员法》不把免职列为处分的根本原因。而在现实中,某一公务员调任其他岗位任职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就要作出免去其职务的人事决定,这显然不是处分。在某些情况下,某一公务员犯了错误,作出处理前或后,也会免去其职务,这与前一种情形相同,都属于正常的公务员任免,不能视为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区分,该条例第17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南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从中可以看出,免职与处分是两项不同的制度安排,其功能各异。免职的功能是某一公务员不再在某一岗位上任职的问题,其前提是该公务员不符合在该岗位上任职的条件或资格;而处分的作用在于对某公务员以制裁,其前提是该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责令辞职是我国新出现的一种制度。《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责令辞职是作为辞职制度的特别形态存在的,属于辞职的范畴,而不属于对公务员处分的范畴。综七,本题的答案为A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4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