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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系聋哑人,是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嫌疑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卞某系聋哑人,是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嫌疑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dmin
2012-08-16
38
问题
卞某系聋哑人,是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嫌疑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选项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知识。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经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而适用较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简化了的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①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外,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
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本题中B县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原因一是卞某系聋哑人,二是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至于选项D所述“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属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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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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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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