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2010—卷二—64,多)

admin2014-02-18  27

问题 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2010—卷二—64,多)

选项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答案A,B,C,D

解析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6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A、B、C、D项均正确。需要说明,即使没有看过该司法解释,考生也应该会作答。因为只要是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供了便利、帮助的人,当然都应该定罪,这是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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