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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高中生钱某于1992年9月2日出生。2010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2011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高中生钱某于1992年9月2日出生。2010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2011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dmin
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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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中生钱某于1992年9月2日出生。2010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2011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选项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
A
解析
题中出现时间的概念,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经计算发现钱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将同学李某打伤,而受害人李某在起诉钱某赔偿损害时,钱某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经济能力。根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李某的损失应由钱某自己承担,与其他人无关。如果题干中将“到炼钢厂工作”改为“考上大学上学”,则应当由钱某之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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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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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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