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中国神州的甲公司与位于澳门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内地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admin2009-11-23  39

问题 位于中国神州的甲公司与位于澳门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内地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选项 A、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也为中级法院
B、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C、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做出判决
D、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方专属管辖的,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认可

答案B,D

解析 依《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4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可知,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A项表述错误。依第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可知B项表述正确。依第10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可知被请求方法院应当作出的是裁定,而非判决,故C项表述错误。依第11条第 (1)项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可知D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BD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ri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