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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16周岁,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李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没有权利对本案提出申诉的?
被告人李某,16周岁,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李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没有权利对本案提出申诉的?
admin
2016-08-16
41
问题
被告人李某,16周岁,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李某被送往当地未成年管教所服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没有权利对本案提出申诉的?
选项
A、被害人父亲
B、李某的父亲
C、李某的成年胞兄
D、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李某是未成年人,其父亲当然是其法定代理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故A、B、C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只有D项的辩护人不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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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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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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