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试论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以及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admin2017-07-25  31

问题 (201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试论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以及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选项

答案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①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②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 ③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会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受益方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否认或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 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等。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 可保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上的应用如下: (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的,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入。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则可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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