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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66题,多选)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66题,多选)
admin
2020-01-15
27
问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66题,多选)
选项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答案
A,D
解析
A选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熊某与杨某结婚,二人一直抚养小强,熊某与小强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杨某和小强都是熊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A选项正确,当选。B选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女婴死后不发生代位继承,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D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可知,在遗产继承情况下,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包括三种情形: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该婴儿,由其母监管;
(2)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照原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照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
本题中,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属于第二种情形,遗产按照熊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包括杨某、小强和女婴(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C项错误,不当选。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属于第三种情形,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归其母杨某。故D项正确,当选。司法部原公布答案为ACD,现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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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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