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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
admin
2013-09-09
44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中“中止履行”的含义?
选项
答案
(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至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上述四种情形表明,不安抗辩权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其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中止履行”是指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方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后,应当恢复履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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