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2题)

admin2014-12-09  19

问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2题)

选项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②须注意:尽管民法辅导老师存在意见分歧,但“三大本”的观点很明确:《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合法取得”应仅限于“善意取得”,不包括赠与。若第三人因赠与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则仅返还现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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