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admin2019-03-20  39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选项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企业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本题中仅有A选项甲有权单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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