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简答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admin2017-03-24  38

问题 (2008年简答27)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选项

答案(1)目的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以性交为目的,强奸罪(未遂)以与妇女发生性交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性交的目的,同时又有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应定为强奸罪(未遂);如果没有性交的目的,只是实施猥亵、侮辱行为以满足自己非正常性欲需要,应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行为方式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但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实施性交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完成性交行为的,构成强奸罪(未遂)。 (3)行为性质和犯罪实行主体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行为,既可以由男性实施,也可以由女性实施,强奸罪的目的行为(奸淫)只能由男性实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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