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3-12-18  33

问题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了特殊类型的用工责任,即劳务派遣用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新增加规定,考生应当重点把握。根据《侵权法责任》第34条第2敖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劳务派遣用工致人损害时侵权责任承担的原则为:(1)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首先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2)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工作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第一,用工单位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劳务派遣单位是第二顺位的责任人,只有在用工单位不能全部赔偿的,才由劳务派遣单位赔偿;第二,劳务派遣单位即使承担责任,也不是对用工单位不能赔偿部分的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仅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搬运工丙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其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丁的财产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丁的损失应当首先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乙承担侵权责任:在乙不能承担全部损害时,由于劳务派遣单位甲在乙公司要求其更换丙或对丙进行教育管理后,仍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可认定甲公司具有过错,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选项ABCD均是错误的。本题中丁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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