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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
admin
2010-06-25
61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子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这一规定的认识。
选项
答案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在获得国家奖励与补偿的同时,享有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的权利。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受益;对因见义勇为而受侵害的公民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也符合“知恩图报”的基本道德。被救助者如果能主动报恩,道德问题就在道德范畴里得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被救助者迟迟没有表示,在见义勇为者找上门来发出请求后仍不“认账”的情况,可以说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道德问题在道德范畴里解决不了,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法律的促进下解决了见义勇为者不再“流泪”的道德难题,可以对前面那两种对于见义勇为的极端认识形成强有力的反弹,可以让更多人明白一个道理:见义勇为者既有高尚的精神境界,也有现实的权利诉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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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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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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