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6年6月,A公司与第三方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将A公司持有的C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明确此次股权转让标的为C公司20%的股权,总价款7.2亿元,B公司分三次支付,2016年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8亿元。为了保证B公司

admin2016-06-08  28

问题 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6年6月,A公司与第三方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将A公司持有的C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明确此次股权转让标的为C公司20%的股权,总价款7.2亿元,B公司分三次支付,2016年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8亿元。为了保证B公司的利益。A公司在2016年将持有的C公司5%的股权变更登记为B公司,但B公司暂时并不拥有与该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也不拥有分配该5%股权对应的利润的权利。
问题:A公司是否应该在2016年度确认该5%股权的处置损益?

选项

答案虽然本案例中,名义上A公司将所持有的C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但是实质上,B公司并没有拥有对应的表决权,B公司也并不享有对应的利润分配权。也就是说,A公司保留了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且没有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B公司的义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实质上该金融资产并未转移,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A公司不应当确认该5%股权的处置损益,应将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款项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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