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dmin2009-01-19  39

问题 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项 A、李某开办“元开家具厂”的行为是违反了当时的我国宪法
B、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伙企业,不是私营经济
C、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D、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法的私营经济

答案8

解析 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依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私营企业分为3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从事私营企业的主体做了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李某是农村村民,可以开办8人(7位好友加上李某自己)的私营企业,可采取合伙形式,所以D选项正确,应当人选,AB项错误,不能选;根据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21条对《宪法》第11条第2款的修改,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C项认为国家对之不鼓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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