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娜将房屋租赁给张凌。张凌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杜卫东,因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杜卫东与张凌发生争议。杜卫东诉至法院要求张凌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中,裴娜得知此事要求参加诉讼,获得法院准许。之后杜卫东申请撤诉,下列法院的何种处理是正确的?

admin2022-01-27  38

问题 裴娜将房屋租赁给张凌。张凌擅自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杜卫东,因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杜卫东与张凌发生争议。杜卫东诉至法院要求张凌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诉讼中,裴娜得知此事要求参加诉讼,获得法院准许。之后杜卫东申请撤诉,下列法院的何种处理是正确的?

选项 A、法院不准许杜卫东撤诉,因为裴娜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已参加诉讼
B、法院准许杜卫东撤诉,告知裴娜另行起诉
C、法院准许杜卫东撤诉,裴娜作为另案原告,张凌与杜卫东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D、法院准许杜卫东撤诉,裴娜作为另案原告,张凌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C

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请求;其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并未改变本诉与参加之诉所具有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在本题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裴娜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杜卫东仍然有权申请撤诉。对此,《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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