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

admin2016-12-22  42

问题 甲、乙和远达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鸿运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乙出资20%,远达公司出资60%,远达公司的总经理徐某任鸿运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乙将5%的股份转让给徐某。鸿运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银川公司货款,银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鸿运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文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运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鸿运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鸿运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银川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鸿运公司破产。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B、草案涉及到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鸿运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E、重整计划由鸿运公司负责执行

答案A

解析 (1)选项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2)选项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3)选项E: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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