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是( )。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是( )。
admin
2019-01-12
40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是( )。
选项
A、宪法
B、基本法
C、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D、国际条约
答案
B
解析
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一)、(三)项和第67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故排除A项,选B项。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修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第(一)项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的修改,属于香港立法会。故排除C项。《宪法》第67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而不是修改或者部分修改。故排除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rS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甲与男友乙恋爱期间。承担了乙的开销20万元费用,后乙提出分手,甲要求乙返还费用。经双方协商,乙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乙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乙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特点,关于民法法系的特点,不正确的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圊答问题:《唐律疏议.斗讼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屡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张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追究了他的法律责任。但张明所违反的法律是在张明出国期间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张明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规定,他回国后也无人告知他已经制定了这一法律。张明认为不知者不为过,法院不应当根据他不知道的法律规定处罚他,至少也应考虑对他予以减轻
下列哪个选项不是英国宪法的渊源()。
(2005年真题)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是
上官兴醉酒杀人自首案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惊、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请减死配流。彦威与谏官上言曰:“杀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杀人不死,是教杀人。兴虽免父,不舍减死。”诏竞许决流。(《
清末变法修律中出现了“礼法之争”。下列哪些是“法理派”的主张?()
法学院新生甲在预习法理学法的分类的知识后,对我国《民法总则》进行分析,结论如下:(1)《民法总则》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属于根本法。(2)《民法总则》从法律内容的角度看,该法属于程序法。(3)《民法总则》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看,该法属于民商法。请运用
随机试题
A、DonwellSchool.B、EnderbyHigh.C、CarltonAbbey.D、EnderbyComprehensive.C
民法中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要求【】
IoncewenttoatowninthenorthofEnglandonbusiness.Itwasabout7:30intheeveningwhenIreachedthehotel.Them
关于水肿与鼓胀,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腹膜炎合并血、尿淀粉酶升高,可诊断为板状腹,膈下游离气体,可诊断为
陈某、无业,同军队某部军人孙某勾结绑架某富商的儿子,勒索钱财。对于此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严守纪律的要点是: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以下关于面向对象设计的叙述中,错误的是______。
AGreatFriendshipThomasJeffersonandJamesMadisonmetin1776.Couldithavebeenanyotheryear?Theyworkedtogether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