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时,下列哪些选项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形?

admin2014-04-02  50

问题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时,下列哪些选项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形?

选项 A、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存在疑问的
B、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C、对被告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答案1,2,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解释》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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