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79)

admin2017-03-16  42

问题 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79)

选项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解析 要正确对本题作答,需要首先对扣留的性质作出判定。本题中宋某因醉酒被公安局扣留24小时,此行为应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本质是一种制裁,是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获得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行为。本题中并未交待宋某的醉酒已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扣留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别。《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扣留并在《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中,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治安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扣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因此,扣留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从性质上分析,扣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列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作出了界定,其内容是:“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氏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此规定表明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而对宋某这一醉酒的人采取扣留,即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故扣留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选项A的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类别。《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直接限制了宋某的人身自由,故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扣留性质及其类别的分析,直接影响对选项B、C的判定。选项B、C涉及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要求,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第18条和第19条则对特别地域管辖作出了规定,其中《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的被诉行为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故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题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为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乙县法院,而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为宋某所在地的甲县法院,两个法院对此均有管辖权。故选项B、C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选项D涉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根据此规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关键是,其是否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故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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