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丙各出资20万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丁出资40万元,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欠债权人戊120万元,到期来能清偿。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戊可以请求哪些救济?( ) ①

admin2009-03-14  34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丙各出资20万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丁出资40万元,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后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欠债权人戊120万元,到期来能清偿。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戊可以请求哪些救济?(    )
①请求甲乙丙丁四人或者任意一人或几人清偿;
②请求甲乙丙三人或者任意一人或几人清偿;  
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宣告该企业破产;  
④若该企业经清算后解散,则必须在5年之内主张债权,否则清偿责任消灭。

选项 A、①③
B、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2

解析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如本题中的甲乙丙,二是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本题中的丁。《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据此,债权人戊可以请求普通债权人甲乙丙中任意一人或几人承担此债务,但对于有限合伙人丁则无权提出清偿请求。故①错误,②正确。戊也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合伙企业破产,进行清算之后清偿其债务,因而③是正确的。该法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条规定,一方面将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普通合伙人,另一方面取消了5年的限制,因此论述④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切记注意新旧法的对比,加强对新法修订之处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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