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于2014年10月将一座新开发的写字楼整体转让给某单位。 (1)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为20000万元,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 (2)该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

admin2017-05-10  55

问题 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于2014年10月将一座新开发的写字楼整体转让给某单位。
(1)合同约定的转让价为20000万元,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印花税10万元;
(2)该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为3000万元;
(3)投入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为4000万元,其中包括“三通一平”等支出5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比例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是(     )万元。

选项 A、7500
B、8000
C、10100
D、10200

答案D

解析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3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40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3000+4000)×10%=700(万元)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数的10%扣除;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000×5%×(1+7%+3%)=1100(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3000+4000)×20%=1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3000+4000+700+1100+1400=1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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