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

admin2017-03-09  65

问题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18题)

选项 A、万元
B、万元
C、万元
D、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是对2008年《专利法》修订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考查。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可知,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各种计算方法的适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优先的方法难以确定数额的,后一种方法才能使用。即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首先适用实际损失计算法,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才使用侵权人获利法计算。本题中,甲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不能适用侵权人获利的计算方法。甲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其减少的销售量100台乘以其单价的利润2万元,总价值为200万,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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