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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
admin
2013-11-07
32
问题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卷四真题试卷第2题)问题: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解析
关于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加以区分:(1)是否具有公开性。一般来说,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都是以发放奖金、购买商业保险等公开名义进行的,因而在单位内部往往是众所周知的。而贪污行为都是秘密的,国家丁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蔽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2)是否经过一定程序。私分国有资产是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名义实施的。因此往往是由单位领导个人或者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经过了一定的程序。而在共同贪污的情况下,即使是经某些人密谋决定,也不能视为经过一定程序,而只是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个人决定。(3)是否记过账目。私分国有资产因为采取公开的方式,因而所分国有资产的情况,如数额、人数等,均在账目上有所反映,是公开入账的。但贪污是采取隐蔽的方式,将账做平,在账目上没有反映贪污的财物。(4)是否分给全体或者绝大多数职工。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相比,在非法获取公共财物的人员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分。一般来说,私分国有资产是在单位内部全体职工或者绝大多数职工中进行集体私分,而共同贪污则只是在少数人之间对公共财物进行瓜分。①根据以上标准,本案虽是领导班子共同商量决定的,但它不具有公开性,是以隐瞒方式进行的,而且不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的特征,构成贪污罪,属于国企转制中的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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